《交通部1110620交路字第11150084941號公告》
公告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遊覽車客運業之營業用汽車,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9月30日止,汽車燃料使用費之減免額度
主旨: 公告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遊覽車客運業之營業用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一年九月三十日止,汽車燃料使用費之減免額度。
依據: 一、公路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
二、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四條之一。
公告事項: 一、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遊覽車客運業之營業用汽車,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一年九月三十日止,減免汽車燃料使用費額度計算原則如下:
(一)遊覽車客運業個別業者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至五月出車率,相較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同期出車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業者之營業用汽車之汽車燃料使用費減徵百分之五十。
(二)遊覽車客運業個別業者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至五月出車率,相較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同期出車率未達百分之七十,業者之營業用汽車之汽車燃料使用費免徵。
二、前項出車率計算,以交通部公路總局遊覽車動態資訊系統統計資料為準,單日駕車時間五小時以上認定為出車營運。經遊覽車動態資訊系統比對,遊覽車客運業者所屬車輛查有未提供動態資訊介接之異常紀錄時,該車不予減免汽車燃料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