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0714金管證投字第1110383080號函》 為配合證券市場發展需要,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主旨: 為配合證券市場發展需要,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為維持證券交易市場之秩序及穩定,自111年7月15日起,投資人經授信機構同意,得以具有市場流動性且能被客觀合理評估價值之其他擔保品,補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差額。 參照: 1110714臺證交字第1110013929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