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110714臺證交字第1110013929號函》
為維持證券交易市場之秩序及穩定,自111年7月15日起,投資人經授信機構同意,得以具有市場流動性且能被客觀合理評估價值之其他擔保品,補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差額
主旨: 為維持證券交易市場之秩序及穩定,自111年7月15日起,投資人經授信機構同意,得以具有市場流動性且能被客觀合理評估價值之其他擔保品,補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差額。
說明: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7月14日金管證投字第1110383080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