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0815金管證發字第11103834264號令》
訂定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5第1項第11款,發行人發放員工認股權憑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買回股份轉讓予非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之相關規定
一、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五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發行人發放員工認股權憑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買回股份轉讓予非具董事或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
二、審計委員會於審核前點事項時,應考量員工個人表現及績效等事項。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