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1110819經貿字第11104603570號公告》
公告「輸入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自即日生效
主旨: 公告「輸入少量大陸物品准許免辦輸入許可證之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第1項第13款及第9條第1項但書第1款。
公告事項: 一、輸入下列「限制輸入貨品表」表外之大陸工業產品(稅則第25章至第97章),其起岸價格(CIF)在新臺幣32,000元以內,且單項產品在24件以內者(即24PIECES/UNITS,不能以件數論計者,在40公斤以內),除特定物品項目因管理需要經本部公告排除適用本規定外,准許免證並免依「MXX」規定進口,但屬稅則第6802節下之石材、稅則第6907及6908節下之瓷磚者,其單項產品需同時符合在24件以內且在40公斤以內:
(一)非屬本部公告准許輸入大陸物品項目。
(二)本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項目,列有特別規定「MXX」代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