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0822金管證券字第11103829012號令》
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得接受客戶當日以同一帳戶為融資買進融券賣出同種有價證券相抵後之餘額交割,不適用「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7條第6款本文,自即日生效
一、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得接受客戶當日以同一帳戶為融資買進融券賣出同種有價證券相抵後之餘額交割,不適用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第六款本文。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八二)台財證(二)第○二八五○號函,依本會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一一○三八二九○一五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