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0825金管證交字第1110349969號令》
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規定,指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為辦理本規則第7條之1、第7條之2、第13條之1、第15條規定事項之機構,自即日生效
一、依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規定,指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為辦理下列本規則規定事項之機構:
(一)依本規則第七條之一規定,審核及檢查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之資格條件,及訂定辦理徵求事務人員教育訓練時數及舉辦教育訓練課程。
(二)依本規則第七條之二規定,受理徵求人及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辦理徵求場所人員資料之申報,及訂定辦理徵求場所人員職能測驗相關規定。
(三)依本規則第十三條之一規定,檢查委託書統計驗證作業。
(四)依本規則第十五條規定,檢查徵求人、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受託代理人或其關係人取得出席股東會委託書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日金管證交字第一○四○○○四五○二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