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0902金管銀票字第11102724881號令》
非個人使用者或特約機構檢附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屬「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所定登記證照或核准設立文件,自即日生效 一、非個人使用者或特約機構檢附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屬「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登記證照或核准設立文件。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