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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民間團體訂定及修正會計師服務準則及評價準則公報補(捐)助作業要點(111.9.12.修正)

2022-10-0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0912金管證審字第1110351825號令》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民間團體訂定及修正會計師服務準則及評價準則公報補(捐)助作業要點(111.9.12.修正)

修正「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民間團體制定、修訂及翻譯認證財務會計準則、審計準則及評價準則公報補(捐)助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民間團體訂定及修正會計師服務準則及評價準則公報補(捐)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民間團體訂定及修正會計師服務準則及評價準則公報補(捐)助作業要點」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民間團體訂定及修正會計師服務準則及評價準則公報補(捐)助作業要點

一、(111.9.12.修正)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我國會計師服務及評價準則,俾與國際接軌,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未規定事宜,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規定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三、(111.9.12.修正)

本要點所稱民間團體,係指依法設立且主要任務係訂定及修正審計準則、核閱準則、確信準則、其他相關服務準則、品質管理準則及評價準則公報之機構。

四、(111.9.12.修正)

民間團體運作正常且主要工作係以國際審計準則、核閱準則、確信準則、其他相關服務準則、品質管理準則、評價準則為參考依據訂定、修正準則,得依本要點申請補(捐)助相關費用,本會將視年度預算情形決定是否給予補(捐)助。

五、(111.9.12.修正)

本會每一會計年度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金額,原則上於年度金融監督管理基金編列預算範圍內辦理,並於補(捐)助契約中另定之。

六、(111.9.12.修正)

本要點補(捐)助經費之範圍係辦理訂定及修正審計準則、核閱準則、確信準則、其他相關服務準則、品質管理準則與評價準則公報及有關解釋函等工作之必要費用,例如訂定及修正準則及解釋函之相關審議費用。

七、(111.9.12.修正)

民間團體擬訂定及修正審計準則、核閱準則、確信準則、其他相關服務準則、品質管理準則與評價準則公報及解釋函,除有特殊事由,經本會核准者外,應於前一年十一月底前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補(捐)助:

(一)申請書(如表格一)。

(二)團體及團體負責人之證件。

(三)計畫書。

(四)經費概算表(如表格二)。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第一項計畫書之內容,至少應包括:

(一)計畫項目。

(二)計畫架構。

(三)實施期間。

(四)人力配置。

(五)經費需求。

八、(111.9.12.修正)

申請案件採書面審查,審查標準如下:

(一)形式審查:申請程序及相關申請書件,應符合前點規定。

(二)實質審查:

是否以國際審計準則、核閱準則、確信準則、其他相關服務準則、品質管理準則或評價準則為參考依據訂定、修正準則。

是否已獲其他機關或團體補(捐)助。

前曾受本會補(捐)助者,其過去辦理情形。

本會對申請補(捐)助之案件於受理申請日起一個月內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單位。

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應於接獲本會通知申請補(捐)助通過之日起一個月內與本會簽訂補(捐)助契約,並依該補(捐)助契約所定期間、應研訂之項目、預定完成日期及分期請款期限辦理。

九、(111.9.12.修正)

民間團體得於與本會簽訂補(捐)助契約後,備函檢具領據及匯款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等資料,向本會申請預撥百分之五十之經費。

民間團體若未完成當年度預定訂定及修正之準則與解釋函,本會將收回預撥之經費,且下年度民間團體不得再以該準則及解釋函申請補(捐)助。

十、(111.9.12.修正)

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應檢附領據、經費收支結算表(如表格三)、收支清單、各項支用單據及成果報告,於次年度一月五日前送本會辦理結報。如未依限報核,本會得逕予通知註銷該筆補(捐)助款。

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會得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受政府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有關所得稅之扣繳及其他稅賦應由民間團體負責辦理。

十一、

本會補(捐)助經費倘於受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或衍生利息等其它收入,應按補(捐)助比例繳回或於付款時扣除。

十二、(111.9.12.修正)

本會得隨時檢討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辦理第四點所列事項之績效,如發現成效不佳、或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除得要求繳回或核扣該部分之補(捐)助款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或暫停受理該團體之申請或補助。

十三、(111.9.12.修正)

本會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案件應按季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及政府資料開放平臺上公開補(捐)助事項、受補(捐)助者、核准日期及補(捐)助金額之相關資訊。

本會就本要點之補(捐)助資訊,應登載於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CGSS),並透過該系統查詢補(捐)助案件有無重複或超出所需經費等情形,作為辦理核定及撥款作業之參據。

參照:    (111.9.12.)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民間團體制定、修訂及翻譯認證財務會計準則、審計準則及評價準則公報補(捐)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訂定公布,並於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首次修正。本次配合行政院於一百十年五月十日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有關補(捐)助資訊公開方式,另配合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公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一百十年十二月一日發布「審計準則委員會所發布規範會計師服務案件準則總綱」及實務需求,爰修正本要點,名稱並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民間團體訂定及修正會計師服務準則及評價準則公報補(捐)助作業要點」。本要點本次修正十一點及三表格,修正重點如下:一、依據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規定,已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名稱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參酌實務需求及「審計準則委員會所發布規範會計師服務案件準則總綱」之發布內容,配合修正相關用語。(修正規定第一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六點、第七點、第七點表格一及表格二、第八點、第九點及第十點表格三)二、參考注意事項第七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五點第二款規定,明定補(捐)助資訊公開方式及應登載於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CGSS)。(修正規定第十三點)三、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等規定,於本要點申請書表格增訂附註,申請補助者係屬該法第二條或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違者並依同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處罰。(修正規定第七點表格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