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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證券交易法」第61條規定,訂定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額度、期限、融資比率及融券保證金成數之規範,自111年10月1日生效

2022-10-0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0930金管證投字第11101479253號令》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61條規定,訂定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額度、期限、融資比率及融券保證金成數之規範,自111年10月1日生效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額度、期限、融資比率及融券保證金成數之規範如下:

(一)每一客戶最高融資及融券限額、每一客戶對上市及上櫃單一證券之最高融資及融券限額、證券商因辦理業務之避險需求所為融券賣出限額,由授信機構自行控管,並應訂定授信風險控管作業程序,以適當評估客戶額度及控管授信風險。

(二)期限為六個月,該期限屆滿前,授信機構得審視客戶信用狀況,准允客戶申請展延期限六個月,一年期限屆滿前,授信機構得審視客戶信用狀況,再准允客戶申請展延期限六個月。

(三)最高融資比率上市及上櫃有價證券為六成(百分之六十)。

(四)最低融券保證金成數上市及上櫃有價證券為百分之一百。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月一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六日金管證投字第一○五○○○六六○○號令,自一百十一年十月一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