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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0條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2條規定,指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等為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人員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機構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2023-08-2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0825金管證投字第1120383579號令》



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0條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2條規定,指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等為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人員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機構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一、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條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二條規定,指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下稱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台北金融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及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為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人員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之機構。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人員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之期間及時數如下:



(一)職前訓練: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再任之業務人員,應於到職後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累計十二小時以上,其中現行相關法規課程應在三小時以上。



(二)在職訓練:業務部門主管(含督導業務部門之副總經理、協理)應於任職期間參加在職訓練,每三年累計十二小時以上,其中現行相關法規課程應在三小時以上;業務人員應於任職期間參加在職訓練,每三年累計十八小時以上,其中現行相關法規課程應在四小時以上。



三、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二條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十四條規定,未參加前點訓練或訓練未能取得合格成績於一年內再行補訓仍不合格者,不得充任業務人員,並由同業公會撤銷其業務人員登錄。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九一)台財證(四)字第一○六五五三號函、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台財證四字第○九二○一○四六七九號函、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台財證四字第○九二○一○九六七二號函、九十二年七月十日台財證四字第○九二○一二八四九七號函及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台財證四字第○九二○一五五二八四號函(清單如附件),依本會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金管證投字第一一二○三八三五七九一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附件:














































112年8月25日金管證投字第1120383579號令附件清單



發文單位



發文日期



發文文號



摘要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1年4月8日



(91)台財證(四)字第106553號



指定投信投顧公會及證基會為辦理投信投顧事業業務人員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之機構,並規定訓練期間及時數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2年2月26日



台財證四字第0920104679號



指定台北金融研究發展基金會得為辦理投信投顧事業業務人員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之機構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2年3月27日



台財證四字第0920109672號



指定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為得辦理投信投顧事業業務人員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之機構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2年7月10日



台財證四字第0920128497號



指定臺灣金融研訓院為得辦理投信投顧事業業務人員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之機構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2年12月10日



台財證四字第0920155284號



指定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為得辦理投信投顧事業業務人員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