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0912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2201號令》
有關股票公開發行之公司得以低於票面金額私募股票之令
一、採行票面金額之股票公開發行公司,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但書及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以低於票面金額私募股票。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台財證一字第○九一○○○四五四一號令(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廢止。
附件:
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二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2201號令 | |||
發文單位 | 發文日期 | 發文文號 | 摘要 |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 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 台財證一字第○九一○○○四五四一號令 | 有關股票公開發行之公司得以低於票面金額私募股票之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