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0912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2203號令》
有關金融控股公司屬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第1款所定「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範疇之令
一、金融控股公司屬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之範疇,惟其參與認購私募有價證券應遵守金融控股公司法等有關投資及資金運用之規定。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台財證一字第○九二○一五○六二三號令(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廢止。
附件:
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二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2203號令 | |||
發文單位 | 發文日期 | 發文文號 | 摘要 |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 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 | 台財證一字第○九二○一五○六二三號令 | 有關金融控股公司屬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範疇之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