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0912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2207號函》
廢止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91年12月3日台財證一字第0910006007號等函
主旨: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台財證一字第○九一○○○六○○七號函、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台財證一字第○九二○一○一七八六號函及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台財證一字第○九三○一一六二六七號函(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附件:
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二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2207號函 | |||
發文單位 | 發文日期 | 發文文號 | 摘要 |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 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 | 台財證一字第○九一○○○六○○七號函 |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所稱基於法律規定所生效力之移轉及私人間直接讓受 |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 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 | 台財證一字第○九二○一○一七八六號函 | 辦理私募有價證券質權設定相關規範 |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 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 | 台財證一字第○九三○一一六二六七號函 | 有關辦理私募有價證券信託移轉之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