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0914金管證券字第11203835501號公告》
公告證券商得設置國外分支機構之國家或地區,自即日生效
主旨: 公告證券商得設置國外分支機構之國家或地區,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證券商得設置國外分支機構之國家或地區如下:美國、新加坡、英國、法國、香港、澳洲、日本、巴西、德國、瑞典、紐西蘭、瑞士、西班牙、南非、義大利、加拿大、阿根廷、馬來西亞、泰國、越南、南韓、印尼。
二、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一月二日台財證二字第○九三○○○○○○八號公告(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停止適用。
附件:
112年9月14日金管證券字第11203835501號公告附件清單 | |||
發文單位 | 發文日期 | 發文文號 | 摘要 |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 93年1月2日 | 台財證二字第0930000008號公告 | 有關證券商得設置國外分支機構之國家或地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