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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證券商得設置國外分支機構之國家或地區,自即日生效

2023-10-0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0914金管證券字第11203835501號公告》

公告證券商得設置國外分支機構之國家或地區,自即日生效

主旨:    公告證券商得設置國外分支機構之國家或地區,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證券商得設置國外分支機構之國家或地區如下:美國、新加坡、英國、法國、香港、澳洲、日本、巴西、德國、瑞典、紐西蘭、瑞士、西班牙、南非、義大利、加拿大、阿根廷、馬來西亞、泰國、越南、南韓、印尼。

二、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三年一月二日台財證二字第○九三○○○○○○八號公告(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停止適用。

附件:






















112年9月14日金管證券字第11203835501號公告附件清單



發文單位



發文日期



發文文號



摘要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3年1月2日



台財證二字第0930000008號公告



有關證券商得設置國外分支機構之國家或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