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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證券商設置標準」第23條第5款規定,訂定證券商申請設置分支機構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2023-10-0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0914金管證券字第1120383550號令》

依「證券商設置標準」第23條第5款規定,訂定證券商申請設置分支機構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一、依據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二十三條第五款規定辦理。

二、證券商申請設置分支機構經本會核准者,自本會核發分支機構許可證照之日起六個月內,再向本會申請設置其他分支機構,如其內部控制制度未有修訂情事,無需依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二十三條第五款規定,檢送同標準第十一條所定之內部控制制度。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九十)台財證(二)字第○○五四四二號函(清單如附件),依本會一百十二年九月十四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一二○三八三五五○二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附件:






















112年9月14日金管證券字第1120383550號令附件清單



發文單位



發文日期



發文文號



摘要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0年9月26日



(90)台財證(二)字第005442號函



有關證券商申請設置分支機構書件檢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