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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4條之5第1項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2023-10-0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0918金管證券字第1120383872號令》

訂定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4條之5第1項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一、證券商申報或申請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之案件,若為上櫃證券商,應送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審查後轉送本會;餘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訂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使用契約者,應送由證券交易所轉送本會;僅與櫃買中心訂立證券商經營櫃檯買賣有價證券契約者,應送由櫃買中心轉送本會;均未訂立者,應送由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轉送本會。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九○)台財證(二)字第○○四七六七號函(清單如附件),依本會一百十二年九月十八日金管證券字第一一二○三八三八七二四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附件:






















112年9月18日金管證券字第1120383872號令附件清單



發文單位



發文日期



發文文號



摘要



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0年8月28日



(90)台財證(二)字第004767號函



有關上櫃證券商申報(請)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之案件,應送由櫃買中心審查後轉送本會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