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0920金管證券字第1120354681號令》
證券商兼營短期票券業務注意事項(112.9.20.修正)
修正「證券商兼營短期票券業務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證券商兼營短期票券業務注意事項」
附件:
證券商兼營短期票券業務注意事項
一、證券商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申請兼營短期票券業務,其業務範圍及應具備資格條件如下:
(一)證券商申請兼營短期票券業務範圍,應符合金融機構兼營票券金融業務許可辦法第二條規定。
(二)證券商申請兼營短期票券業務,以同時經營有價證券經紀、自行買賣及承銷業務之證券商為限,且應同時符合證券商設置標準第三十八條及金融機構兼營票券金融業務許可辦法相關規定。
二、證券商申請兼營短期票券業務,應依金融機構兼營票券金融業務許可辦法規定檢具相關書件,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申請流程如附件)。
三、證券商兼營短期票券業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設置專責單位辦理短期票券業務,且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
(二)同時具備票券與證券資格之業務人員,得同時辦理債券及票券業務,惟證券業務內部稽核人員僅得兼辦票券業務內部稽核人員工作。
(三)短期票券業務之運作及業務人員管理,如:短期票券買賣應予信評、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交易單位與資訊(含交易價格)揭露方式、業務保密,以及交割與結算相關事項等,應依票券金融管理法令規定辦理。
(四)重要財務比率(如:負債與淨值倍數、分派盈餘、自有資金運用等),以及自有資本適足比率計算,應依證券商管理法令規定辦理。
(五)證券商持有單一企業短期票券餘額,應一併計入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九條規定之限額計算;另短期票券附條件交易餘額,應一併計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關債券附條件交易限額規定計算之。
(六)兼營短期票券單位,其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作業,應依票券金融管理法令規定辦理,並應納入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