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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所報「員工持股信託」業務之建議一案

2023-10-0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0923金管銀票字第1120139151號函》

有關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所報「員工持股信託」業務之建議一案

主旨:    有關貴會所報「員工持股信託」業務之建議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會員機構。

說明:    一、復貴會112年5月17日中託業字第1120000997號函。

二、本案同意貴會建議,「員工持股信託」之信託財產運用範圍,除委託人如為上市櫃公司員工,可投資於所服務公司之股票外;委託人如為未上市櫃公司員工,亦可將信託財產投資於所屬集團內任一「與該公司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上市櫃公司」所發行之單一公司股票。前述所稱「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指獨立存在而相互間具有公司法第369條之2及第369條之3所稱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並以公司法第369條之12所稱關係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及合併財務報表所載為準。

三、原經本會核定或備查辦理員工福利信託之信託業者,如擬依前述範圍辦理員工持股信託,非屬開辦新種信託商品,並得依下列說明事項辦理:

(一)信託業者業經本會核定或備查辦理之「員工持股信託」,得逕行新增說明二所述之信託財產運用範圍。

(二)信託業者業經本會核定或備查辦理之其他員工福利信託,如已包含說明二所述之信託財產運用範圍之一,均得逕改以員工持股信託受託投資該兩類標的。

(三)信託業者依據前述(一)或(二)調整後之「員工持股信託」,依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下稱行銷訂約辦法)問答集十二(五)之說明,均得免依行銷訂約辦法第22條規定對個別委託人(員工)辦理商品適合度分析。

四、信託業者如未曾開辦任何類型之員工福利信託並報經本會核准或備查者,辦理前仍應依行銷訂約辦法第3條或第6條規定報本會核定或備查。

五、信託業針對未上市櫃公司員工辦理員工持股信託時,信託業者併應注意該企業集團內各公司相關內部人股權管理機制法遵及內部控制之落實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