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1003金管證投字第1120349775號令》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19條第1項規定,核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並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者,得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並應遵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3章基金之銷售機構相關規範,自即日生效
一、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核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並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者,得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銷售機構,並應遵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三章基金之銷售機構相關規範。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