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1004金管證交字第1120384300號令》
核釋「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1項第3款所稱特定人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一、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特定人,包括符合下列條件之特定股份受讓對象:股權轉讓對象或股權轉讓對象之資格條件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准,並將轉讓所得價款全數捐贈予國庫或預算法第四條所稱之基金。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台財證三字第○九二○○○二七○八號令(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廢止。
附件:
112年10月4日金管證交字第1120384300號令(詳稿1)附件清單 | |||
發文單位 | 發文日期 | 發文文號 | 摘要 |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 92年6月30日 | 台財證三字第0920002708號令 | 釋示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1項第3款所稱之特定人,包括符合下列條件之特定股份受讓對象:股權轉讓對象或股權轉讓對象之資格條件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准,並將轉讓所得價款全數捐贈予國庫或預算法第4條所稱之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