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1005金管證投字第1120340777號令》 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5條第6款規定,核准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得經營「查核從事基金電子交易平台銷售業務及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資通安全作業」業務,自即日生效 一、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五條第六款規定,核准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得經營「查核從事基金電子交易平台銷售業務及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資通安全作業」業務。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