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1006金管證交字第1120384314號令》
訂定有關「證券交易法」第25條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一、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於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內部人股權申報作業時,基於法人股東所指派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含關係人)等皆無持股情況,亦無股權異動情形,得免按月依該條文第二項規定辦理內部人股權變動申報作業。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九一)台財證(三)字第一○七八九七號令(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廢止。
附件:
112年10月6日金管證交字第1120384314號令(詳稿1)附件清單 | |||
發文單位 | 發文日期 | 發文文號 | 摘要 |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 91年3月15日 | (91)台財證(三)字第107897號令 | 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25條規定辦理內部人股權申報作業時,基於法人股東所指派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含關係人)等皆無持股情況,亦無股權異動情形,得免按月依該條文第2項規定辦理申報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