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1019金管證交字第1120356680號令》
廢止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5月23日(九一)台財證(三)字第003181號令,自即日生效
廢止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九一)台財證(三)字第○○三一八一號令(清單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附件:
112年10月17日金管證券字第1120384356號令附件清單 | |||
發文單位 | 發文日期 | 發文文號 | 摘要 |
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 91年5月23日 | (91)台財證(三)字第003181號令 | 釋示資產管理公司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及第18條受讓金融機構不良債權,該不良債權係以公開發行公司股票現股設質或集保股票設質為擔保,辦理質權移轉變更時,均得由資產管理公司持債權轉讓之公告逕行辦理,無需債務人或設質股票提供人之同意與會同出具印鑑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