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1121025經授商字第11268001660號函》 本部94年8月1日經商字第09402415670號函,不再援用 按公司法第239條第1項規定「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外,不得使用之。…」,因公司法未限制得用以彌補虧損之資本公積範圍,爰本部94年8月1日經商字第09402415670號函,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