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民國109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109)基秘字第419號
主 旨:所取得之特定活動及資產組合是否為業務之判斷疑義
相關公報: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企業合併及具控制之投資」
問題:
企業自另一企業取得一特定活動及資產組合,企業於取得後擬將該組合當作業務經營。企業是否能據此判定所取得之特定活動及資產組合為業務?
參考答案:
企業決定特定之活動及資產組合是否為業務時,不應考量取得者之商業理由、策略性考量及目的,而應依據該整合性組合是否能由市場參與者將其當作業務經營及管理而定。因此,於評估特定組合是否為一項業務時,與賣方是否將該組合當作業務經營,或取得者是否意圖將該組合當作業務經營並非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