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新訊-財會函令

•NEWS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之會計處理疑義

2022-09-22

發文日期  民國111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  (111)基秘字第312號



主    旨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之會計處理疑義



相關公報  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五號「金融工具」



 



問題說明:



    



    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五號「金融工具」(以下簡稱第十五號公報)第九條之規定,企業應依企業管理金融資產之經營模式及金融資產之合約現金流量特性為基礎,將金融資產分類為按攤銷後成本衡量、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或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惟第十五號公報第十六條另有規定,對屬無活絡市場報價之權益工具,或與此種權益工具連結且須以交付該等權益工具交割之衍生工具,其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者,企業得以成本衡量該等金融資產。企業對屬無活絡市場報價之金融資產能否逕行適用第十五號公報第十六條之規定以成本衡量?



 



參考答案:



 



一、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五號「金融工具」(以下簡稱第十五號公報)第十六條之規定,對於屬本公報範圍內之權益工具投資,若無活絡市場公開報價之權益工具,或與此種權益工具連結且須以交付該等權益工具交割之衍生工具,其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者,企業得以成本衡量該等金融資產。因此,企業對所持有之債務工具投資,仍應適用第十五號公報第九條至第十四條之規定對債務工具進行分類,不得適用第十五號公報第十六條之規定。



二、企業對所持有之權益工具,如屬無活絡市場報價之權益工具,或與此種工具連結且須以交付該等權益工具交割之衍生工具,企業應先依第十五號公報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判斷該權益工具之公允價值是否能可靠衡量,若該工具之合理公允價值估計數區間之變異性並非重大,或衡量公允價值時,區間內各估計數之機率能合理評估及使用,則其公允價值能可靠衡量。企業應僅於該等工具之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衡量之情況下,方可適用第十五號公報第十六條之規定,以成本衡量該等工具,並於該等工具之公允價值變成能可靠衡量時,依第十五號公報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