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民國111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 (111)基秘字第313號
主 旨 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之減損損失之會計處理疑義
相關公報 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五號「金融工具」
問題說明:
企業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五號「金融工具」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對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認列之減損損失,於後續期間是否得迴轉?
參考答案:
企業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五號「金融工具」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對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認列之減損損失,於後續期間不得迴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