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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十五號「金融工具」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權益工具投資疑義

2022-09-22

發文日期  民國111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  (111)基秘字第314號



主    旨  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十五號「金融工具」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權益工具投資疑義



相關公報  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五號「金融工具」



 



問題說明:



    



    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五號「金融工具」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中「屬本公報範圍內之權益工具投資」,是否包括依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金融工具:表達」第16A至16D段對可賣回工具及課予企業僅於清算時交付按該企業淨資產之持分比例份額予另一方之義務之工具(或工具組成部分)之規定,應分類為權益工具者?



 



參考答案:



 



    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金融工具:表達」(以下簡稱IAS32)係規範以發行人之角度,將以金融工具分類為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及權益工具,而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五號「金融工具」(以下簡稱第十五號公報) 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係規範以持有人之角度對金融資產分類。因此,問題所述依IAS32第16A至16D段對可賣回工具及課予企業僅於清算時交付按該企業淨資產之持分比例份額予另一方之義務之工具(或工具組成部分) 之規定,應分類為權益工具者,非屬第十五號公報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所述「屬本公報範圍內之權益工具投資」,故不得依第十五號公報第十五條之規定於原始認列時選擇將其後續公允價值變動列報於其他綜合損益,亦不得依第十五號公報第十六條之規定以成本衡量該等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