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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因於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信用風險變動之會計處理疑義

2022-09-22

發文日期  民國111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  (111)基秘字第315號



主    旨  歸因於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信用風險變動之會計處理疑義



相關公報  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五號「金融工具」



 



問題說明: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以下簡稱IFRS9)第5.7.7段規定,依該準則第4.2.2段或第4.3.5段之規定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其公允價值變動金額中,歸因於該負債之信用風險變動者應列報於其他綜合損益中,該負債剩餘之公允價值變動金額則應列報於損益中,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五號「金融工具」(以下簡稱第十五號公報)並未明定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其公允價值變動金額中歸因於該負債信用風險變動之金額應如何處理。企業是否應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四號「會計政策、估計與錯誤」第五條之規定,對於依第十五號公報第十八條之規定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適用IFRS9第5.7.7段之規定,將該金融負債之公允價值變動金額中,歸因於該負債之信用風險變動者,列報於其他綜合損益中?



 



參考答案:



 



    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五號「金融工具」(以下簡稱第十五號公報)第五十二條之規定,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其公允價值變動所產生之利益或損失應認列為損益。因此,依第十五號公報第十八條之規定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其公允價值變動金額應全數認列於損益,不得對其公允價值變動中歸因於該負債信用風險變動之公允價值變動金額,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第5.7.7段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