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 (111)基秘字第513號
主旨 測試成本之定義
相關公報 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八號「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問題
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八號「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第十條之規定,測試成本係屬使資產達到預期運作方式之必要狀態及地點之直接 可歸屬成本。前述規定所稱之「測試成本」為何?若企業於使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項目達到能符合預期運作方式之必要狀態及地點時有產出之項目,並於後續銷售該等項目,其會計處理為何?
參考答案
一、測試成本係指測試資產是否正常運作(即評估該資產之技術及物理性能是否足以使其能用於生產或提供商品或勞務 、出租予他人或管理目的)之成本。
二、企業在使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項目達到能符合預期運作方式之必要狀態及地點時,可能有產出之項目(諸如測試資產是否正常運作所生產之樣品)。企業銷售此等項目時,應 將銷售任何此等項目之價款及此等項目之成本認列為損益 ;此等項目之成本應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存貨」 之規定衡量。
三、企業應自本問答集發布之報導期間開始日追溯適用本問答集,惟僅適用於企業第一次適用本問答集之財務報表中,,於報導期間開始日以後達到能符合預期運作方式之必要狀態及地點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項目。企業應將初次適用本問答集之累積影響數,認列於該報導期間之期初保留盈餘(或其他權益之組成部分,如適當時) 。
現狀
本問答集取代本會(105)基秘字第 132 號函之規定。企業應自本問答集實施日起,停止適用(105)基秘字第132號函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