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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管理公司(AMC)收購不良債權適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疑義

2022-12-30

發文日期  民國111年11月14



發文字號  (111)基秘字第517



主旨    資產管理公司(AMC)收購不良債權適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疑義



相關公報  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五號「金融工具」



問題



       A公司係以收購金融機構不良債權為業務之資產管理公司,其收購不良債權後,通常再包装轉售或自行進行催收業務,A公司對此類不良債權之衡量基礎為何?



參考答案



一、依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五號「金融工具」(以下簡稱第十五號公報)第三十四條之規定,金融資產原始認列時,應按公允價值衡量,非屬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原始認列時尚應加計直接可歸屬於取得或發行之交易成本。



二、依第十五號公報第三十六條之規定,金融資產(包括屬資產之衍生工具)於原始認列後,應按公允價值衡量,無須減去出售或其他處分時可能發生之交易成本。但下列金融資產除外:




  1. 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應採用有效利息法按攤銷後成本衡量。惟按直線法攤銷結果差異不大時,亦得採用之。

  2. 適用第十五號公報第十六條之規定以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



三、A公司收購之不良債權應依第十五號公報之相關規定分類爽衡量:



1.若A公司係試圖透過各種途徑實現不良債權之合約現金流量,其目的係收取合約現金流量,並非以籍由出售而實現現金流量為目的,則其經營模式係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為目的;若該等不良債權符合第十五號公報第十條第二款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之條件,應分類為按攤銷後成本衡量(若有會計配比不當亦可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即使A 公司並不預期會收取所有不良債權合約現金流量,亦不影響前述分析。



2.若A公司管理所購入不良債權之方式,係藉由收取合約現金流量及出售金融資產達成目的,若該等不良債權符合第十五號公報第十條第二款現金流量完全為支付本金及流通在外本金金額之利息之條件,應分類為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若有會計配比不當亦可指定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3.若A 公司管理所購入不良債權之方式,係以再出售或收取相關擔保品為目的,其經營模式則非屬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為目的,亦非藉由收取合約現金流量及出售金融資產達成目的,故該等不良債權應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四、企業後續應依第十五號公報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評估是否發生減損及認列減損損失。



五、A公司收購之不良債權之除列應依第十五號公報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處理。



六、企業應於適用第十五號公報第二次修訂條文之規定時適用本問答集。



現狀



本問答集取代本會(105)基秘字第 191 號函之規定。企業應自適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五號「金融工具」第二次修訂條文起,停止適用(105)基秘字第 191 號函之規定。